Article 16

In force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参与发展自治县养老服务业。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给予以下优惠:

(一)对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免交水、电、燃气增容费。

(三)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天然气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民用收费标准收取;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互联网及办理其他有关通信业务,执行居民住宅类服务收费标准。

(四)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依法免缴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

(五)对建筑达标、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其他老年人服务场所,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六)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