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自治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受理制度,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最迟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应当由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自治县工商、公安、卫生、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旅游投诉事件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