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没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门用于自治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