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依靠科技进步,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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