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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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防止障众,是指从卷烟或者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草烟雾。
二手烟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
(二)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
(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五)公安网络监督机构、治安管理机构分别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营业场所以及旅馆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工作;
(六)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部门负责所管理的机关室内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
(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防止二手烟危害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
规定的行政防止二手烟危害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大中专院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
(八)金融、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
录像厅(室)、歌(舞)厅、游艺厅(室)、美容(发)室、网吧、彩票销售网点等室内场所;
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划定吸烟的楼层、包房,期满后全面禁止吸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效职责举报、投诉 要求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对不听劝阻并影响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履行前款第(三)项规定职责。
禁止吸烟场所,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告知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制止吸烟职责;
(三)对不履行制止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派执法人员及时到达禁止吸烟场所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妨碍禁止吸烟场所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碍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经常进行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防止二手烟危害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对无吸烟单位以及在烟害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单位应当将创建无烟环境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员工考核制度的内容。
媒体可以参与监测工作并公开报道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