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本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是指下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依法驯养繁殖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广东省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