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职权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未报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协调或者未按照行政检查计划实施检查的;

(四)行政检查未按照规定登记的;

(五)对所属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

(六)向企业摊派的;

(七)为企业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者要求企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广告的。

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应当责令退还。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