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Repealed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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