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征地:

(一)根据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应包括征地位置和面积、征地补偿费的数额、征地工作的进度等内容;

(二)制作征地范围图,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及利用状况;

(三)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送达《征地决定书》,自《征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即转为国有;

(四)与当事人协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签订协议;

(五)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六)执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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