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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