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尚未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分支机构。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等设立志愿服务站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