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血防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安排血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履行血防职责所需的费用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

血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禁止截留或者挪用血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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