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违法建设的开发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其停工、限期自行拆除决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可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三年内在本市参与土地出让受让的资格。
对拒不停工的施工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二年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的资格。
情节严重的,由资质管理机关或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