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行政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做出许可以及应当许可而不予许可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或者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查处以及不履行配合查处职责的;
(五)未及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致使违法建设扩大的;
(六)对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擅自改变规划核定用途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进行房屋登记,或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的;
(七)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组织违反有关规定,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土地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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