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规定的程序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的;

(三)整体建设项目、位于独立地块内的分期建设项目,在尚未实施建设、不违背规划条件、不涉及他人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人已经同意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申请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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