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核准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即用地红线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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