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镇、乡、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改设街道办事处的,前述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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