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非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对现状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挖掘。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建设、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资料的普查,建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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