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专项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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