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Chapter 4 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Article 39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和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