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获得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实施后,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相应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数量,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该项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相应的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