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