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市、县(市)、区设立清真屠宰点,应经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认定。用于生产、经营、加工、制作清真食品的牛、羊、禽等,必须经清真屠宰点的屠宰师屠宰并发给凭证。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体业户采购的肉类,应注明来源并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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