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实名制度和收寄验视制度,发现交寄、夹寄禁止寄递物品的,不予收寄,并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并详实记录物品名称、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内容,记录留存应当不少于一年。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收寄药品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