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提供集体协商必要的条件和所需的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集体协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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