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在稽察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隐匿不报或者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违反稽察工作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稽察特派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并取消任职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