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明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将其违法事实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告知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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