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危及文物、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景区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景区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景区规划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改正。

对景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