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请人的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在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后,对该议案或报告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由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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