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Article 8In force已修建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义务,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不得毁坏、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防护设备设施,或者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降低防护效能。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