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