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跨设区的市、县(市、区)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20日前,分别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