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