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重建、改建、扩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向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文物、房屋等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法申请土地、文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