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拟设立的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该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是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

(四)资金证明;

(五)设立地点和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依照国家《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