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以及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的规定支付;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不享受公费医疗又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或者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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