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电信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电信设施损坏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造成电信设施损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予以警告,造成电信设施及其标识损坏或影响电信信号传输质量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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