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省电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作出说明、提供与被询问事项有关的资料,可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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