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通信线路、配套设备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事先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支付使用费,并满足建筑物的荷载条件,维护建筑物的安全性,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
通信铁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缆、杆路等电信设施建设不改变其用地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用租赁等方式协商解决。需要征收土地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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