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并在抵押担保方式、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便利,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纳入农村信用评级授信范围。对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政府奖励或者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信用资质评级。

鼓励金融机构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工作,提供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设定抵押的贷款产品,开展农户联保贷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的涉农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内部依法开展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互助活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