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应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依照下列规定向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或动土量超过五万立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动土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或动土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6,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