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立法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选择关系本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大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每届应当至少牵头起草一部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省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省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符合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条件的,及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应当拓宽基层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参与立法工作的渠道,并通过省人大网站设立人大代表立法网络平台。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要为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服务保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起草,或者采取委托、招标方式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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