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对立法中涉及的综合性、专业性问题,应当组织立法论证。立法论证会的内容、程序应当明确具体。立法论证会与会人员应当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组成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实践经验的实务工作者,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人员。
立法论证会的相关材料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十日前发送给与会人员。立法论证会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制作论证报告,供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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