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中小企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可向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
被投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威胁、压制、刁难、诽谤、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