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31In force当事人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