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文物、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
(一)柴埠溪国家森林公园、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溢寨暑天冰穴保护区、长生洞保护区、白鹿石林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内划定的保护区域;
(二)自治县境内省级公路和旅游专用公路两侧可视范围100米以内;
(三)地质灾害高危地区;
(四)文物保护区范围内;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