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考核,建设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

(一)加强培养和选拔教育工作者,尤其是年轻教育工作者。

(二)教师聘任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定期进行考核。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为教师,不得享受教师的相关待遇。逐步做到各类学校教师要全部达到任教资格。

(三)加强学历达标和岗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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