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资格:
(一)拒绝、阻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二)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三)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查获经营假烟、走私烟的;
(四)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和卷烟零售业户在配送其他商品时配送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