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并且处以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涂改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出租、出借、买卖、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取消其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