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民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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